银行新措施!7月起, 开设新银行户口需呈报 “纳税所在地证明书”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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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新措施!7月起, 开设新银行户口需呈报 “纳税所在地证明书”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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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注意了!以后开设银行户口并非像以前那么简单了~从这个7月份开始,只要是开设新户口就必须呈报 “纳税所在地证明书”!
简单来说就是:开银行户头需证明收入来源
为了配合《通用报告标准》(CRS)的推行,从今年7月1日起,任何人或企业在大马境内任何银行开设银行账户,都必须签署一份税务居住地自我申报证明书(self-certification form)
通过“纳税所在地证明书”措施,可让相关国家准确追查避税活动。我国是“多边税务行政相互协议”(MCAA)99个签约成员国之一,所有收集到的个人资料,也将提交给所属国家的税收机构。这是我国落实自动交换信息(AEOI)全球标准下的“共同汇报标准”框架。
受“共同汇报标准”约束的金融机构非常广泛,计有存款机构(例如商业银行)、监护机构(例如代理人公司)、投资机构(例如投资银行、资产管理经理及信托单位)及特定保险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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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后银行的前线员工,必须费尽心思,向银行客户解说“共同汇报标准”。国内银行从2017年7月1日向新户头客户收集纳税在地证明书,然后于2018年6月30日起,向内陆税收局提呈相关资料。
客户必须自己填写有关证明书,不能假手于银行,银行也没有义务协助客户填报。如果填表上出问题,银行可被罚款最少2万令吉及最高10万令吉,或坐牢6个月,又或两者兼施。
至于原有银行客户,银行获得一年的时间去落实“共同汇报标准”。其实银行一直以来进行的客户尽职调查(CDD)及银行界常年审核客户户头的做法,已包括客户国籍、收入来源等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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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消息指出,自动交换信息下的资料包括纳税人名字、地址、居住国、纳税人识别号码、出生日期(个人信息)、户头号码、金融机构的名字(户头信息)及户头存额、利息及从户头资产中所得的其他收入、销售收入,金融资产的赎回支付或存入(金融信息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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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新措施!7月起, 开设新银行户口需呈报 “纳税所在地证明书”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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